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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典藏單位與創意加值應用廠商,在您們洽談合作時,是否常遇到法律相關的疑惑呢?在此,我們提供了一個法律諮詢的管道,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做初步解惑,歡迎多加利用!

本單元資訊由章忠信先生主持之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(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)提供。

諮詢內容
本公司在一本近年發行的出版品上,找到一張珍貴老照片,希望加以利用,但該照片作者翻拍60年前的老照片,該翻拍的作者對翻拍的照片是是有著作權?本公司是否須取得該翻拍人的同意?
回覆內容
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,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,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五十年以前拍攝或已發表逾五十年之攝影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,應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。

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:「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」翻拍老照片是屬於「重製」之行為,而非新的「創作」行為,其翻拍之結果為既有攝影著作之「重製物」,非獨立之新「著作」,則利用五十年以前拍攝或已發表逾五十年之老照片的翻拍照片,仍屬對於已屬公共所有著作之利用,不必獲得授權,至於是否要註明翻拍者或其翻拍結果之取得來源,純屬學術倫理或使用禮貌之考量,與著作權議題無關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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