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發布的「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」,「美術著作:包括繪畫、版畫、漫畫、連環圖(卡通)、素描、法書(書法)、字型繪畫、雕塑、美術
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。」木雕藝品若是「雕塑」,可以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的「美術著作」,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又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:「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至於「改作」,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:「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」木工廠依既有木雕藝品所作之粗坯,只是未完成的重製物,還是屬於該雕塑之重製物,不是新的著作,沒有新產生一個著作權,若將其依木雕藝品原樣、原色作細部加工、上彩完成成品,或是塗上不同色彩,沒有達到創作性之改作,仍是對原木雕藝品的重製行為;至於依該粗胚進行細部加工並塗上不同色彩,已達到創作性之改作,這是屬於對原木雕藝品的改作,此一衍生著作可以成為新著作,獨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此一利用行為到底是重製還是改作,屬於個案的事實認定,必須逐案審視,不過,不管是重製或改作,都應該經過原木雕藝品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才可以,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,設計公司還是可以禁止,木工廠還要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