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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典藏單位與創意加值應用廠商,在您們洽談合作時,是否常遇到法律相關的疑惑呢?在此,我們提供了一個法律諮詢的管道,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做初步解惑,歡迎多加利用!

本單元資訊由章忠信先生主持之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(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)提供。

諮詢內容

甲學者對於乙文化中心館藏之織物結構進行研究,獲得一項原始技術資料後,授權丙私人工坊開發產品。丙私人工坊依甲學者完成之技術圖,製作一批織品出售給其他博物館,並進一步應用該技術開發其他商品販售。在多次公開展覽中,丙私人工坊負責人一再宣稱是自己研發的結晶,並與博物館合作出版相關新書,其中有不少織物作品都是甲學者完成研究後,於教學過程中完成的織物,但書中對其出處、典藏地點及甲學者之研究成果,隻字未提,這是否有任何侵權行為?

回覆內容 著作權之侵害與學術倫理之違反,並不相同。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:「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著作權法保護「表達」,不保護「表達」所隱含之「觀念」、「風格」或「方法」等。對流傳數百年的編織物進行研究,獲知其編織方法,完成一研究報告並作為教學素材。若有人習得該編織方法,實際編織成產品銷售,或是進一步將該編織方法撰擬成書,並不致於構成侵害研究者之著作權,蓋編織方法是流傳久遠之技術,而技術本身原本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甲學者可能僅是將失傳或已不為普遍知悉的技術,重新再現,不能主張享有智慧財產權。

丙工作坊之負責人以此不受保護之技術,進行產品之開發製作,進一步出書,在法律上都未有侵權責任。至於其在對外或書中未提及出處、典藏地點及甲學者之研究成果,僅是違反學術倫理,不會有侵權情事。當然,若丙工作坊之負責人使用到甲學者研究成果中之「表達」,例如,甲學者自創的圖案、照片或文字,則仍須獲得授權。

對於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,甲學者還是有保護的機制,例如,在授權丙工作坊之契約書上,要求對方於未來利用時,都要註明技術出處、典藏地點及甲學者之研究成果等,若未來丙工作坊未依約註明,則要負違約之損害賠償,這是屬於民法上契約的約定,不是法律所賦予甲學者的具體權利。

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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