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藏單位針對所藏文物,進行編排及描述,其所形成之Metadata,有智慧及創意的投入,應可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「著作」。此一著作應可視為員工在「職務上的創作」,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,以員工為著作人,著作財產權歸服務單位享有。
典藏單位就古物作的數位檔案,可能有新著作的產生,可以享有著作權,例如將商周古器物拍攝作成數位檔案,是攝影著作。也可能沒有新著作的產生,只是古物單純的重製,不能享有著作權,例如將清代平面檔案拍攝作成數位檔案,不是攝影著作。
雖然創用CC授權是針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作標示,但實際執行上,不管是不是有產生新的著作,都應該可以就數位典藏之檔案作創用CC授權標示,因為從典藏單位的角度,這些檔案都是自己辛苦完成的,縱使沒有著作權,基於辛苦投入的保護,也要單方面地宣示權益。 |